十级工伤能赔多少钱?不能只算一笔"伤残补助金"。十级工伤的赔偿由多个项目叠加而成:有基金付的,也有单位付的;有的在治疗期间就有,有的要等解除劳动关系才结算。下面逐项拆开算。
先说结论
| 赔偿项目 | 标准 | 由谁支付 |
|---|---|---|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十级 = 7 个月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停工留薪期工资 |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月发(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 | 用人单位 |
| 医疗费 |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目录的费用全额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按当地标准 | 工伤保险基金 |
| 辅助器具费 | 按规定配置 | 工伤保险基金 |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支付,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 | 工伤保险基金 |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支付,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 | 用人单位 |
| 护理费 | 生活不能自理的,按护理等级支付 | 用人单位/基金 |
三个最容易算错的地方: ① "本人工资"有定义——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 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当地社平工资 300% 的按 300% 算,低于 60% 的按 60% 算; ② 两笔"一次性补助金"必须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才支付——继续在原单位工作,一般只拿到伤残补助金; ③ 各省标准差别很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月数由各省自行规定,务必查本地标准。
一、先把"本人工资"搞清楚
"本人工资"不是你的工资条数字,而是受伤前 12 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并且有上下限:
- 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300% 的,按 300% 计;
- 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60% 的,按 60% 计。
举例:若你的平均缴费工资是 6000 元,十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6000 × 7 = 42000 元。
二、待遇被"缩水",可以索赔差额
实践中常见的问题是单位按最低基数缴费,导致伤残补助金比应得的少。
裁判规则用人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为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其向有关部门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费用,其有证据证明工伤保险待遇仍然降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差额损失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给你的启示这条规则对工伤职工非常实用:单位补缴了也不算完,待遇"仍然降低"的部分要它赔。具体操作是——先由社保部门核定实际能领到的待遇,再按你的实际工资测算"应当领到多少",两者的差额就是可以向单位主张的损失。
三、别忘了"先认定、后鉴定"
所有待遇的计算前提,是先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评定)。
裁判规则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劳动者请求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依法作出认定。专送骑手与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构成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在配送平台派发的外卖送餐任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给你的启示无论你是骑手还是工厂工人,待遇计算的第一步都是"拿到工伤认定决定书"。没有这一步,后面的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两笔一次性补助金都无从谈起。所以受伤后最紧急的事,是在 1 年内把工伤认定申请递交上去。
四、走完全套流程的时间与步骤
① 申请工伤认定:单位 30 日内、本人 1 年内提出,受理后 60 日(简单案件 15 日)内作出决定。
②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伤情相对稳定后,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
③ 结算医疗期费用: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按规定报销。
④ 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由单位按月按原待遇支付。
⑤ 结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⑥ 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结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基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
⑦ 协商不成的: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未支付的各项待遇及差额。
十级工伤大概能拿多少钱?
没有统一数字,取决于"本人工资"、治疗天数、停工留薪期长短以及所在省份的两笔一次性补助金标准。可先按"7 个月本人工资 + 停工留薪期工资 + 两笔地方标准补助金 + 医疗费"估算。
单位没缴工伤保险,待遇谁付?
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未参保不影响工伤认定,只是支付主体变成单位。
评了十级伤残,我还能继续在原单位上班吗?
可以。劳动关系是否存续由双方决定;继续工作的,通常不结算两笔"一次性补助金",但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待遇照常享有。
十级伤残对以后找工作有影响吗?
法律上不得因工伤伤残歧视就业;但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了解与岗位相关的健康状况。若因工伤导致解除,可依法主张相应补助。
我对伤残等级有异议怎么办?
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 13 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 11 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 9 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 7 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 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300% 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 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60% 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60% 计算。
一句话:十级工伤 = 7 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停工留薪期工资 + 医疗费等 + 两笔地方标准的一次性补助金。先认定、再鉴定、后结算;单位少缴导致待遇缩水的,差额照样能索赔。